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底有多严重,你知道吗?
(一)有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构成犯罪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2)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
(二)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罚
(1)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罚;
(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在未取得的进项税税票金额内,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
(四)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家税务总局关于(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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